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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8岁女孩被打致下体出血?官方回应来了!

苏州普法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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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1月14日,甘肃一8岁女童被打致下体出血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1月15日,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通报此事,称女童系被两男童用笤帚把所伤,已责令男童监护人严加管教并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免去杨庄小学校长、副校长职务。

(▼点击观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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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8岁女孩下体重伤


“小女孩,放学后回家满身是血,书包里装着一大堆擦过血的卫生纸,秋裤变成了血裤。”


2018年12月14日下午4点多,甘肃8岁女孩小凤(化名)被一位同村大娘用板车送回家中,小凤血流不止。家属提供的一张西安市儿童医院手术记录显示,小凤于12月15日5时40分接受手术,诊断为阴道壁损伤。  



据报道,涉事学校杨姓校长称,2018年12月14日下午1点40分至2点20分之间,正在上下午第一节体育课,任课教师为该校副校长,小凤的班上共七名学生。“这孩子平时比较老实,老师从班里离开后,两个男同学欺负了她。没有同学反映,老师就不知道这个事。”


杨校长还称,学生受伤后,学校积极配合治疗,目前已经给了13500元的医药费。


▲小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此事经媒体报道,引发网友热议:


1月14日下午,甘肃省公安厅官微发布微博:“感谢广大网民,你们关注的庆阳宁县小女孩被伤害一案,目前涉事地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今天(1月15日),宁县教育官方微信发布最新通报:校长、副校长被免职


1月13日,网传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学生受伤,引起网民广泛关注。现就宁县公安局、宁县教育体育局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2018年12月14日下午2时左右,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一年级学生马某某(男,7周岁)、赵某某(男,6周岁),怀疑同班同学赵某某(女,8周岁)偷拿了马某某的一块橡皮,并借赵某某(男)的一元钱未还,二人对赵某某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倒地后二人又将其裤子脱掉,用教室里的笤帚把对赵某某的下体进行乱打乱戳,致其下体受伤。下午放学回家后,赵某某奶奶发现孙女受伤情况,随即告知杨庄小学校长杨德荣。遂将赵某某送往宁县和盛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进行初步诊治,后又连夜转往西安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阴道壁损伤,于19日出院并建议回家休养。21日经家属要求,赵某某再次在宁县和盛医院住院,30日治愈出院。学校先后支付治疗费及其他费用13464元(其中治疗费9146元)。2019年1月11日,赵某某到校参加期末考试。1月13日,经家属再次要求,赵某某住进和盛医院观察治疗。治疗期间,县教育部门有专人陪护心理疏导。


2018年12月15日,根据赵某某家属报案,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开展调查,并协调解决后续事宜。公安部门查明全部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涉事马某某、赵某某因年龄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责令马某某、赵某某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事件暴露出我县在学校管理和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县委、县政府责成教育主管部门在全县中小学深入开展学校管理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排查整治,坚决消除各类隐患。决定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杨德荣校长职务,给予警告处分;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副校长李吉红副校长职务,给予记过处分;对宁县和盛学区主任段志伟告诫约谈,并责令向县教育体育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宁县公安局 宁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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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校园欺凌说“不”!


当同窗打闹变质成为语言侮辱和肢体伤害,当本应互帮互助的同龄人成为嘲讽、奚落、恐吓、殴打自己的侵害者——校园欺凌,成为了校园金色阳光里一抹令人忧虑的阴影。


日本的校园欺凌现象十分严重,这一点在其动漫、影视作品中多有体现。


获得2011年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亚洲电影”奖的电影《告白》,就以独特视角反思校园欺凌现象而广受关注。



在日本反应校园欺凌题材的电影中,那些发生在一拨同学对另外一个(或几个)同学围殴打骂、脱衣侮辱、狂扇耳光等桥段,一度让人觉得这只是另一个世界的魔幻场景。




然而近年来,在校园里,出现过6分钟被打38记耳光的甘肃女生,出现过强逼同学喝尿的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也出现过被同龄人扒衣拍裸照的四川未成年女生……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针对校园暴力刑事案件所作的专项调研报告显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如何有效制止校园欺凌,这既是一个教育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


▲多数发生在校园生活中的欺凌事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所说到的侵权行为,既包括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施虐行为,也包括给各种对人格伤害的污辱性行为


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受害者及其监护人应当一方面可以向学校主张管理者的责任赔偿,以敦促其切实的履行对在校师生的管理责任,而并非选择性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一方面,受害者及其监护人要及时向加害人及其监护人提出损害赔偿,以促使其监护人更好的行使监护职能。



▲对于更进一步的欺凌现象,公安部门作为行政稽查机关,要及时查处中间的行政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规定了罚款或者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措施。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其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于校园欺凌案件中引发的刑事责任,更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究其根本,校园欺凌案件刑罚难度在于,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保护需求和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注以及心理安全维系之间的矛盾,在于保障和恢复性司法所倡导的“从宽原则”和现代媒体工具传播力度所导致的群体性关注之间的矛盾。


TIPS:

孩子如果有以下情况,警惕是否在校遭受欺凌——


1.身体表面无故突然出现人为伤痕。 

2.文具、衣服等个人物品常丢失或破损。
 
3.回到家常常带有沮丧情绪。
 
4.突然不想上学,装病请假甚至逃学。 

5.突然出现失眠、噩梦等问题。 

6.如厕习惯改变,非得回家才上厕所。
 
7.出现自我伤害倾向甚至自杀行为。



你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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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检察日报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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